一、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财务会计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2006)》(财政部令第41号):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2006)》: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七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三、历史溯源
(一)税法溯源
1、交际应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 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 , 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一。
二、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八十五号发布 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2、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财务会计溯源
《财政部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改字[1992]14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应当本着"必需、合理 、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由董事会批准,按不高于以下限额,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 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四、增值税的“交际应酬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五、分析
1、与业务招待费相关的概念:
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支出
交际应酬费
个人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
2、以上概念,是否有权威的、普遍认同的定义?
3、业务招待费的“业务”,应该指“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投资等等,应该都属于“业务”范围。
4、业务招待费的“招待”,具体指什么?
5、业务招待费,应该是由交际应酬费演化来的。
它们是否同一个意思?
差别是什么?
6、交际应酬费的“交际”是什么意思?
7、交际应酬费的“应酬”是什么意思?
8、业务招待费不得列支个人支出,它的范围是什么?
六、为什么要确定60%的扣除比例?
为什么业务招待费的40%不允许扣除?
“发生额的60%”、“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两个限制,
是否意味着可以突破《企业财务通则(2006)》限制列支个人支出的规定?
七、招待所
一般地,招待所属于企业内部业务招待。
对外经营和对内招待,应该是可以区分清楚的。
招待所主要是吃、住、交通、会议等。
吃,当然都是个人支出,不能列支。
八、建议
业务招待费还是有具体规定比较好。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