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①会计核算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也就是说,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应是真实的。
②会计核算时应保持中立,不偏不倚。
2.有用性原则
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3.可比性原则
它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可比性原则主要解决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问题。同时对会计指标应规定必要的范围和标准。
4.一致性原则
它是指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一致性原则主要解决企业的纵向比较问题。
5.及时性原则
它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前提的存在。
6.清晰性原则
它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就是将财务的信息变成商业语言。
7.全面性与重要性原则
它是指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凡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会计都应反映,以保证会计的全面性;如果某信息被忽略或遗漏,引起使用者的误解或误导其决策时,则该项信息应予以揭示。而对于一些重要的事项需要单独反映,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确认、计量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它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其依据是会计分期的假设,权责发生制是以经营活动对会计主体所产生的财务结果来判断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
2.谨慎性原则性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3.重要性原则
对交易或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予以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该原则要求企业须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即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5.配比性原则
收入与成本的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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