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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坏账如何纳税调整(对坏账损失可税前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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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部分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需要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调增,对于时间较长的坏账准备,账面核销后,税务局认可的可抵扣情形又较为苛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通常对于单位来说,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被起诉并被强制执行,仍无可执行财产的才可税前扣除;对于自然人需死亡或失踪。对于大部分账龄较长的客户,要想获取这些资料比较困难。

  一般对于小额债权,对所得税的影响较小,税务局的关注度会低,可使用本章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对于大额的应收款项,可适用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那么如何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呢?笔者从资深税务稽查人员处了解到,如果准备了以下三种材料,税务局一般能够认可:

  ①催款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款的,记录催款信息;邮件催款信息;微信催款信息等。

  ②债务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能够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不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信息。

  ③本单位与该客户近三年往来明细账,证明自上笔交易以来,三年以上双方无业务往来,形成呆账,客户已成为非正常客户。

  上述三种证明材料,第三种属于内部资料容易获取,前两种则需要公司与客户定期对账等,如果前期准备不足,后期也较难弥补,这也是企业内控健全,防范风险的要求。

标签: 核销坏账 纳税 坏账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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